2025年07月24日,金瓯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范青银女士(Phạm Thanh Ngân),出生于1995年01月24日,地址越南金瓯省庆平乡翁碧村的诉状,对离婚案进行一审。
在金瓯省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发布的第36/2025/HNGD-ST号婚姻家庭一审判决中决定:
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127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228条、第469条、第470条、第477条和第479条;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编号326/2016/UBTVQH14的决议。
宣布: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范青银女士的离婚请求。准予范青银女士与LIN, YI-EN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女:范青银女士与LIN, YI-EN先生没有共同子女,不请求法院考虑或解决。关于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范青银女士和LIN, YI-EN先生没有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不请求法院考虑或解决。
3. 关于婚姻和家庭一审民事法庭费用:范青银女士必须承担30万越盾,范青银女士根据 2024 年 5 月 06 日编号 0000153 的收据,在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已预付30万越盾的法庭费用。
4. 关于上诉权:一审是公开的,范青银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
LIN, YI-E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注:若被告人LIN, YI-EN先生提出上诉,被告人LIN, YI-EN先生的上诉应送交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新城坊孙德胜路301号(Số 301, đường Tôn Đức Thắng, phường Tân Thành, tỉnh Cà Mau, Việt Nam);电话:(+84) 02903836934))。注意:寄给我院的文件必须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LIN, YI-EN先生不上诉的,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