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日期2025年7月9日、编号107/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接受原告人黎氏留恋女士的请求,准许黎氏留恋女士与 Hsu, Shao Hsiang 先生离婚。
对于黎氏留恋女士与 Hsu, Shao Hsiang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黎氏留恋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黎氏留恋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Hsu, Shao Hsiang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请求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按照二审流程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