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CHEN CHAOZE 先生(出生日期:1989年10月02日,地址:中国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白梅乡岩前村岩庄组68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黎氏燕(Lê Thị Yến)女士(出生日期:2004年10月06日,地址:越南芹苴市泰兴乡4村)与CHEN CHAOZE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10月24日、编号365/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准许黎氏燕女士与CHEN CHAOZE先生离婚。
对于黎氏燕女士与CHEN CHAOZE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因黎氏燕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黎氏燕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CHEN CHAOZE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判决还裁定原告必须承担的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