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日期2025年8月26日、编号172/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1. 接受原告人阮氏竹璃女士的请求,准许阮氏竹璃女士与Lin Yu Chang先生离婚。
2. 对于阮氏竹璃女士与 Lin Yu Chang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阮氏翠微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3. 关于一审费:阮氏竹璃女士已交付。
4. 关于司法授权费、诉讼费:阮氏竹璃女士已交付。
5. 原告人阮氏翠微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Lin Yu Cha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