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日期2025年8月28日、编号188/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接受原告人阮氏翠微女士的请求,准许阮氏翠微女士与Chang Chun Kai先生离婚。
对于阮氏翠微女士与 Chang Chun Kai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阮氏翠微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阮氏翠微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Chang Chun Kai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请求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按照二审流程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