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日期2025年8月27日、编号186/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接受原告人陈氏玉霜女士的请求,准许陈氏玉霜女士与Zheng WenHao先生离婚。 对于陈氏玉霜女士与 Zheng WenHao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陈氏玉霜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陈氏玉霜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Zheng WenHao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请求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按照二审流程审理。(完) Từ khóa: VOV VOVworld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反馈 提交 Xem thê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