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编号88/2021/HNGĐ-ST的判决书中判定:
1,关于婚姻关系:接收阮氏垂庄(Nguyễn Thị Thùy Trang)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阮氏垂庄女士与Wang Ho Chieh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女:阮氏垂庄女士称没有,也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关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邓玉欣女士称没有,也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关于案件审理费:阮氏垂庄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阮氏垂庄女士已经根据后江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1年02月02日签发的第006529号收据预付3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4,关于司法授权费:阮氏垂庄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阮氏垂庄女士已经根据后江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1年02月05日签发的第0009681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5,原告阮氏垂庄女士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Wang Ho Chieh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
本通知发布1个月后,如果 Wang Ho Chieh先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就依法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