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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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Li,Yao – Ming 先生(出生日期:1973年,地址:中国台湾屏东县竹田乡竹南村001邻新兴路1巷64号)。

我院在2024年5月31日做出的编号30/2024/HNGĐ-ST的判决书中判定:

1. 接受潘氏翘原(Phan Thị Kiều Nguyên)女士的离婚请求。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潘氏翘原女士与 Li,Yao – Ming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女:两人没有婚生子女,也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两人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也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审理费、诉讼费:

- 关于案件审理费:潘氏翘原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但已经从潘氏翘原女士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3年7月4日签发的第0000483号发票预付的30万越南盾中扣除。潘氏翘原女士已经缴纳好。

- 关于诉讼费:潘氏翘原女士要缴纳4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但已经从潘氏翘原女士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3年7月17日签发的第0000498号发票及2023年11月15日签发的第0014842号发票预付的一共40万越南盾中扣除。潘氏翘原女士已经缴纳好。

此外,潘氏翘原女士还要缴纳200万越盾的此案相关通知发布费用。潘氏翘原女士已经缴纳好。

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和被告都缺席。原告潘氏翘原女士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 Li,Yao – Ming 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作出之日起的12个月内提起上诉。

备注:Li,Yao – Ming 先生如果提起上诉,上诉书请寄给: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元甲村500号(Số 500, ấp Phước Ngươn A, xã Phước Hậu, huyện Long Hồ, tỉnh Vĩnh Long, Việt Nam)。

自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2个月后,如果 Li,Yao – Ming 先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就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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