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原告阮氏金燕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阮氏金燕女士与 YANG ZHILIN 先生离婚。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阮氏金燕女士有权在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 YANG ZHILIN 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张贴或通报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复审规定进行审理。 Từ khóa: VOV VOVworld越南永隆人民法院通知 反馈 提交 Xem thê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