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147条、第153条、第227条、第228条、第469条及第477条;
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项规定,法院收费的征收、免除、减免、征收、支付、管理和使用的标准。
1. 接受李氏和(Ly Thi Hoa)女士的起诉请求。
1.1 关于婚姻关系:李氏和女士已获准与许峰 先生 离婚。
1.2 关于普通子女:李氏和女士声称自己没有孩子,也没有要求和解,因此法院没有解决。
1.3 关于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李氏和女士声称自己没有,也没有要求和解,所以法院没有解决。
2. 关于法院费用和诉讼费用:
李氏和 女士必须承担 30万越盾的一审民事法庭费用和 40万越盾的海外司法委托费用。
但根据2023年10月10日第0000413号收据预先支付的30万越盾法院费用以及根据2023年10月27日第0014813号收据和2023年10月27日第0014887号收据预先支付的400万越盾信托费用中扣除 2024 年 1 月 11 日,永隆省民事判决执行部。
3. 关于申诉期限:原告李氏和女士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许峰先生(Hua Phong)有权在宣判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