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147条、第153条、第227条、第228条、第469条和第477条;
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项规定,法院收费的征收、免除、减免、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的标准。
1 受理阮氏兰香Nguyen Thi Lan Huong女士的诉讼请求。
1.1 关于婚姻关系: 阮氏兰香 女士与 Chu Yunfei 先生离婚。
1.2. 关于共同子女问题:阮氏兰香女士声称自己没有孩子,也没有要求和解,所以法院没有解决。
1.3 关于共同财产:阮氏兰香女士声称没有共同财产,没有要求和解,所以法院没有解决
2 关于离婚费和诉讼费:
1.1 阮氏兰香女士必须承担一审民事法庭费用 三十万越盾,以及海外司法委托费用 二十万越盾,但根据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的收据编号 0000408,从预付的 三十万越盾的法院费用以及预付的 二十万越盾的佣金费用中扣除。
3. 关于申诉期限:
原告阮氏兰香女士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Chu Yunfei先生自宣判之日起12个月内有权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