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WEI, HO-TING 先生(出生日期:1993年05月12日,国籍:中国,地址:中国台湾台南市安南区州北里009邻安和路5段171/146/6号)。我院正在受理由原告梅金孝(Mai Kim Xiếu)女士(出生日期:1981年,地址:越南金瓯省盖诺县东兴乡驾御村(现为金瓯省东兴乡驾御村)与被告WEI, HO-TING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10月21日、编号84/2025/HNGĐ-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147条、第227条、第条228、第469条、第470条、第474条、第477条、第479条;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和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梅金孝(Mai Kim Xiếu)女士的离婚请求。准予梅金孝(Mai Kim Xiếu)女士与WEI, HO-TING 先生离婚。
2. 关于婚姻和家庭一审民事法庭费用:梅金孝女士必须承担30万越盾,梅金孝女士根据 2025 年2 月27 日编号 0000140的收据,在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为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已预付30万越盾的法庭费用。
3.关于司法委托费:梅金孝女士须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梅金孝女士已经根据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5年3月5日签发的第0000149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4.关于上诉权:梅金孝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WEI, HO-TING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若被告人WEI, HO-TING 先生提出上诉,被告人WEI, HO-TING 先生的上诉书应送交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新城坊孙德胜路301号(Số 301, đường Tôn Đức Thắng, phường Tân Thành, tỉnh Cà Mau, Việt Nam),电话号码:(+84) 02903836934。注意:寄给我院的文件必须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WEI, HO-TING 先生不上诉的,判决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