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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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HUANG KUAN LUN  先生(出生日期:1971年11月30日,性别:男,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新北市中和区景平里003邻景平路151/2号25楼)。

 2025年9月25日,金瓯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阮氏艳(Nguyễn Thị Diễm)女士(出生日期:1991年2月1日,地址:越南薄辽省嘉涞镇风新乡5村(现为越南金瓯省朗专坊5村)的诉状,对离婚案进行一审。

在金瓯省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发布的第72/2025/HNGĐ-ST号婚姻家庭一审判决中决定: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氏艳女士的离婚请求。准予阮氏艳女士与HUANG KUAN LUN  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女:阮氏艳女士称没有,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关于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阮氏艳女士称没有,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4. 关于婚姻和家庭一审民事法庭费用:

4.1阮氏艳女士必须承担30万越盾,阮氏艳女士根据 2025 年3 月18 日编号0000720 的收据,在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为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已预付30万越盾的法庭费用。

4.2阮氏艳叶女士须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阮氏艳女士已经根据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3月20日签发的第0000721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5. 诉讼费

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VOV5)平台上发布相关通知的费用为2750000越盾,由阮氏艳女士支付,阮氏艳女士也已经支付 。

关于上诉权:一审是公开的,阮氏艳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HUANG KUAN LU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注:若被告人HUANG KUAN LUN先生提出上诉,被告人HUANG KUAN LUN先生的上诉书应送交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新城坊孙德胜路301号(Số 301, đường Tôn Đức Thắng, phường Tân Thành, tỉnh Cà Mau, Việt Nam)。注意:寄给我院的文件必须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月后,HUANG KUAN LUN先生不上诉的,判决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于2025年9月25日第72/2025/HNGĐ-ST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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