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金瓯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黎氏碧叶(Lê Thị Bích Diệp)女士(出生日期:1977年4月13日,地址:越南薄辽省架涞市1坊2坎,现为越南金瓯省嘉莱坊)的诉状,对离婚案进行一审。
在金瓯省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的第43/2025/HNGĐ-ST号婚姻家庭一审判决中决定: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黎氏碧叶女士的离婚请求。准予黎氏碧叶女士与Zhong Qiafu 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女:黎氏碧叶女士称没有,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关于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黎氏碧叶女士称没有,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4. 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VOV5)平台上发布相关通知的费用为2750000越盾,由黎氏碧叶女士支付,黎氏碧叶女士也已经支付 。
5. 关于婚姻和家庭一审民事法庭费用:黎氏碧叶女士必须承担30万越盾,黎氏碧叶女士根据 2024 年 9 月 26 日编号0000431 的收据,在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为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已预付30万越盾的法庭费用。
黎氏碧叶女士须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黎氏碧叶女士已经根据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11月7日签发的第0000581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关于上诉权:一审是公开的,黎氏碧叶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Zhong Qiafu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注:若被告人Zhong Qiafu先生提出上诉,被告人Zhong Qiafu先生的上诉书应送交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新城坊孙德胜路301号(Số 301, đường Tôn Đức Thắng, phường Tân Thành, tỉnh Cà Mau, Việt Nam)。注意:寄给我院的文件必须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月后,Zhong Qiafu先生不上诉的,判决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于2025年7月31日第43/2025/HNGD-ST号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