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Lan, Ching-Kuan先生(出生日期:1994年9月18日,地址:中国台湾苗栗县后龙镇水尾里007邻水尾路53/3号),我院正在受理由原告范艳媚(Phạm Diễm My)女士(出生日期:2002年01月01日,地址:越南金瓯省福新乡新田A村)与被告Lan, Ching-Kuan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9月29日、编号74/2025/HNGĐ-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147条、第227条、第条228、第469条、第470条、第474条、第477条、第479条;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和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范艳媚女士的离婚请求。准予范艳媚女士与Lan, Ching-Kuan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范艳媚女士称没有,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 关于婚姻和家庭一审民事法庭费用:范艳媚女士必须承担30万越盾,范艳媚女士根据 2024 年 10 月22 日编号 0000034的收据,在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为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已预付30万越盾的法庭费用。
4.关于上诉权:范艳媚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Lan, Ching-Kua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注:若被告人Lan, Ching-Kuan 先生提出上诉,被告人Lan, Ching-Kuan 先生的上诉书应送交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新城坊孙德胜路301号(Số 301, đường Tôn Đức Thắng, phường Tân Thành, tỉnh Cà Mau, Việt Nam);电话:(+84) 02903836934))。注意:寄给我院的文件必须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月后,Lan, Ching-Kuan 先生不上诉的,判决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