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4日,金瓯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阮氏锦仙(Nguyễn Thị Cẩm Tiên),出生于1991年05月16日,地址:越南金瓯省和成坊新中乡的诉状,对离婚案进行一审。
在金瓯省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4日发布的第54/2025/HNGD-ST号婚姻家庭一审判决中决定:
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81条、82条、83条、127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37条、147条、第227条、228条、第469条、第470条、第477条和第479条;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编号326/2016/UBTVQH14的决议。
宣布:接受阮氏锦仙女士的起诉请求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氏锦仙女士的离婚请求。准予阮氏锦仙女士与LIU CHANG ZHUO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女:阮氏锦仙女士与LIU CHANG ZHUO先生的婚生子女LIU QIAN QIAN,出生日期:2014年6月17日由阮氏锦仙女士直接抚养。阮氏锦仙女士没有提出抚养补助金要求。
LIU CHANG ZHUO先生有权看望孩子,任何人不得阻止。
3.关于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阮氏锦仙女士和LIU CHANG ZHUO先生没有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不请求法院解决。
4. 关于婚姻和家庭一审民事法庭费用:阮氏锦仙女士必须承担30万越盾,范青银女士根据 2024 年 7 月 11 日编号 0000199 的收据,在金瓯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已预付30万越盾的法庭费用。
5. 关于上诉权:一审是公开的,阮氏锦仙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LIU CHANG ZHUO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注:若被告人LIU CHANG ZHUO先生提出上诉,被告人LIU CHANG ZHUO先生的上诉书应送交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新城坊孙德胜路301号(Số 301, đường Tôn Đức Thắng, phường Tân Thành, tỉnh Cà Mau, Việt Nam);电话:(+84) 02903836934))。注意:寄给我院的文件必须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LIU CHANG ZHUO先生不上诉的,判决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