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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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Kao Jung Hung 先生(出生日期:1963年,地址:中国台湾花莲县花莲市主权里001邻德安6街105巷2号3/3楼):

我院在日期2025年5月15日、编号45/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38条、第479条第2款;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

1,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陈氏明(Trần Thị Minh)女士关于与 Kao Jung Hung 先生离婚的请求。

2,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陈氏明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Kao Jung Hu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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