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款、第238条、第147条第4款、第477条;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
1,接受高忍让(Cao Nhẫn Nhịn)女士关于与 LIN, LONGFA 先生离婚的请求。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高忍让女士与 LIN, LONGFA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女:高忍让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
-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高忍让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
2,关于司法授权费:高忍让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高忍让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5月29日签发的第0000245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3,关于婚姻与家庭案件一审费:高忍让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高忍让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5月22日签发的第0000236号收据预付3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4,关于在越南之声对外部(VOV5)的平台上发表通知的费用:高忍让女士要缴纳275万越南盾。高忍让女士已根据越南之声外交部2025年3月19日签发的编号72.03/2025的收据缴纳。
5,此案当事人有权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 高忍让女士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
- LIN, LONGFA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