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477条、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
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
1,关于婚姻关系:接收原告阮玉幸女士关于与被告 Ho Yen Sen 先生离婚的请求。准许阮玉幸女士与 Ho Yen Sen 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原告阮玉幸女士,两人没有共同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
5,此案当事人有权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 阮玉幸女士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
- Ho Yen Se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张贴或通过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VOV5)发布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