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2025年4月28日做出的编号37/2025/HNGĐ-ST的判决书中作出以下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38条和第479条第2款;
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6条;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编号326/2016/UBTVQH14的决议。
1,关于婚姻关系:接收原告黄金玉女士关于与被告 Song-Ye 先生离婚的请求。
2,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原告黄金玉女士,两人没有共同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Song-Ye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通知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