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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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我院在日期2025年9月16日、编号214/2025/HNGĐ – 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QIN HAICHAO 先生(出生日期:1989年,地址:中国河北省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23队39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陈氏秀英(Trần Thị Tú Anh)女士(出生日期:1999年,地址:越南后江省隆美镇平盛坊平盛B地区,现为芹苴市隆平坊)与QIN HAICHAO 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在日期2025年9月16日、编号214/2025/HNGĐ – 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1.     接受原告人陈氏秀英女士的请求,准许阮氏竹璃女士与Lin Yu Chang先生离婚。

2.     对于陈氏秀英女士与 QIN HAICHAO 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陈氏秀英女士称没有,我院不予解决。

3.     关于一审费:陈氏秀英女士须缴纳30万越盾,将陈氏秀英女士根据后江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为芹苴市民事判决执行局2024年10月2日第0000387号收据缴纳的预缴法院费用转入应付法院费用中。

4.     关于司法授权费、诉讼费:陈氏秀英女士须缴纳 20万 越南盾,将陈氏秀英女士根据后江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现芹苴市民事判决执行局 2024 年 10 月 23 日第 0000457 号收据支付的预付司法委托费转入司法委托费。

5.     原告人陈氏秀英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QIN HAICHAO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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