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经开庭审理黄氏美贞(Huỳnh Thị Mỹ Trinh)女士(出生日期:2005年,地址:越南芹苴市丰田县长隆乡长寿二村)与 Liu, Wen – Chin 先生的离婚案;并做出以下判决:
接受原告人黄氏美贞女士的请求,准许黄氏美贞女士与 Liu, Wen – Chin 先生离婚。
对于黄氏美贞女士与 Liu, Wen – Chin 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黄氏美贞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Liu, Wen – Chi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