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原告人黎氏英舒女士的请求,准许黎氏英舒女士与 Hsu Tong Young 先生离婚。 对于黎氏英舒女士与 Hsu Tong Young 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黎氏英舒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Hsu Tong Young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请求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按照二审流程审理。 Từ khóa: VOV VOVworld越南芹苴人民法院通知 反馈 提交 Xem thê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