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原告黎氏碧珍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黎氏碧珍女士与 Liao Ching Huang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黎氏碧珍女士有权在自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被告 Liao Ching Huang 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张贴或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越南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Từ khóa: VOV VOVworld越南芹苴人民法院通知 反馈 提交 Xem thê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