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147条、第153条、第227条、第条228、第469条和第477条;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和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
1. 接受黄氏红锦(Huỳnh Thị Hồng Cẩm)女士关于与ZHOU XIQIN先生离婚的请求。
1.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黄氏红锦女士与ZHOU XIQIN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将黄氏红锦女士与ZHOU XIQIN先生共同的孩子ZHOU XINHE,出生日期2019年8月12日委托给黄氏红锦女士直接照顾、抚养和教育。
离婚后,非监护父母有权利和义务不受阻碍地探望子女。如果非监护父母滥用探望权,阻碍或对子女的照料、抚养和教育造成负面影响,直接监护父母有权请求法院限制他人探望子女的权利。
如果父亲、母亲、个人或组织提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更换直接监护父母或调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1.3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黄氏红锦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案件审理费、诉讼费
黄氏红锦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和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黄氏红锦女士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11月18日签发的第0015161号收据预付30万越南盾;同时也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现为永隆省民事案判决执行)2024年12月5日签发的第0015183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
3. 关于提起上诉的期限
原告人黄氏红锦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ZHOU XIQIN 先生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2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