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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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ZHOU XIQIN先生(出生日期:1991年,国籍:中国,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尚志市庆阳镇庆北村五十七前屯116号),我院在日期2025年9月29日、编号74/2025/HNGĐ-ST 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147条、第153条、第227条、第条228、第469条和第477条;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和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

1. 接受黄氏红锦(Huỳnh Thị Hồng Cẩm)女士关于与ZHOU XIQIN先生离婚的请求。

          1.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黄氏红锦女士与ZHOU XIQIN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将黄氏红锦女士与ZHOU XIQIN先生共同的孩子ZHOU XINHE,出生日期2019年8月12日委托给黄氏红锦女士直接照顾、抚养和教育。

离婚后,非监护父母有权利和义务不受阻碍地探望子女。如果非监护父母滥用探望权,阻碍或对子女的照料、抚养和教育造成负面影响,直接监护父母有权请求法院限制他人探望子女的权利。

如果父亲、母亲、个人或组织提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更换直接监护父母或调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1.3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黄氏红锦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案件审理费、诉讼费

          黄氏红锦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和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黄氏红锦女士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11月18日签发的第0015161号收据预付30万越南盾;同时也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现为永隆省民事案判决执行)2024年12月5日签发的第0015183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

          3. 关于提起上诉的期限

            原告人黄氏红锦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ZHOU XIQIN 先生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2个月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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