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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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Ho, Shu - Tsung先生(出生日期:1967年,地址:中国台湾桃源县八德市大发里001邻和平路772/24号),我院在日期2025年9月12日、编号57/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147条、第153条、第227条、第条228、第469条和第477条;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和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

1. 接受阮氏玉饶(Nguyễn Thị Ngọc Giàu)女士关于与Ho, Shu - Tsung先生离婚的请求。

          1.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玉饶女士与Ho, Shu - Tsung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阮氏玉饶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1.3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阮氏玉饶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案件审理费、诉讼费

阮氏玉饶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和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阮氏玉饶女士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10月4日签发的第0015104号收据预付30万越南盾;同时也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现为永隆省民事案判决执行)2024年11月28日签发的第0015175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

3. 关于提起上诉的期限

            原告人阮氏玉饶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Ho, Shu - Tsung先生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2个月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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