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日期2025年5月14日、编号67/2024/HNGĐ-ST的判决书中作出以下判决:
1,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潘氏玉权女士与LI, CHIA-HUNG 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潘氏玉权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3,关于案件一审费:潘氏玉权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潘氏玉权女士已经根据后江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3月20日签发的第0000157号发票预付3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4,关于司法授权费:潘氏玉权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潘氏玉权女士已经根据后江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5月4日签发的第0000201号发票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5,原告人有权在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