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6日,薄辽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阮氏娇艳女士(Nguyễn Thị Kiều Diễm),出生于1996年10月26日,地址越南薄辽省福龙县永富西乡平盛A村的诉状,对离婚案进行一审。
在薄辽省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第 01/2025/HNGD-ST 号婚姻家庭判决中,宣布:
1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氏娇艳女士的离婚请求。准予阮氏娇艳女士与Huang Tien Sheng先生离婚。
2. 关于共同子女:阮氏娇艳女士与Huang Tien Shen先生没有共同子女,不请求法院考虑或解决。
3关于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阮氏娇艳女士和Huang Tien Shen先生没有共同资产和共同债务,不请求法院考虑或解决。
4 关于婚姻和家庭一审民事法庭费用:阮氏娇艳女士必须承担30万越盾,阮氏娇艳女士根据 2024 年 2 月 21 日编号 0000253 的收据,在薄辽省民事判决执行部预付了(由团玉原 Doan Ngoc Nguyen 代表支付) 30万越盾)的法庭费用,以收取全部法庭费用。
5 关于司法委托费:阮氏娇艳女士必须缴纳 20万越盾的司法委托费,阮氏娇艳女士根据2024年4月19日第0000172号收据,向薄辽省民事判决执行局缴纳了20万越 盾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可退还。
6关于司法委托费(邮寄费):阮氏娇艳女士必须承担275万越盾,阮氏娇艳女士已支付,不予退还。
一审是公开的,阮氏娇艳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
Huang Tien She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或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注:若被告人Huang Tien Shen先生提出上诉,被告人Huang Tien Shen先生的上诉应送交越南薄辽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薄辽省薄辽市第1区规划路34号,薄辽省行政区01号;电话:02913.823.878 。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月后,Huang Tien Shen先生不上诉的,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