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内容如下:
接受阮氏金亮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阮氏金亮女士与Hong Xiaodi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女:阮氏金亮女士有权抚养Hong Fukang(越语名字Hồng Phúc Khang)(出生日期2020年1月30日)直至Hong Fukang年满18岁。
公认阮氏金亮女士女士没有要求Hong Xiaodi先生向孩子提供抚养费。
离婚后,Hong Xiaodi先生有权探望和照顾孩子,任何人都不能妨碍。
为了未成年婚生子女的利益,Hong Xiaodi先生和阮氏金亮女士有权要求更换直接抚养孩子的人。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阮氏金亮女士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阮氏金亮女士有权在自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张贴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被告 Hong Xiaodi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张贴或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越南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