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内容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武氏雪刚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武氏雪刚女士与Lin Ting Yuan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武氏雪刚女士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不要求我院判处。
3. 关于离婚案一审费:武氏雪刚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武氏雪刚女士已经根据薄辽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3年10月17日签发的第000004号发票预交。
4. 关于司法委托费:武氏雪刚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司法委托费。武氏雪刚女士已经根据薄辽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3年11月7日签发的第0000060号发票预交。
5. 武氏雪刚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Lin Ting Yua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合法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