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1992年宪法——为国家的发展创造动力

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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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1992年宪法实施总结、修宪问题意见征集工作正得到有关机关积极开展。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起草委员会18日在河内举行第四次会议,就1992年宪法实施总结报告草案以及宪法修改基本问题报告草案进行讨论。此前,许多意见认为,修改宪法非常有必要,旨在为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发展并适应国家革新形势创造新突破。

         (VOVworld)-1992年宪法实施总结、修宪问题意见征集工作正得到有关机关积极开展。1992年宪法修改草案起草委员会18日在河内举行第四次会议,就1992年宪法实施总结报告草案以及宪法修改基本问题报告草案进行讨论。此前,许多意见认为,修改宪法非常有必要,旨在为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发展并适应国家革新形势创造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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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宪的目的是自上而下重建国家政权体系,创造一套真正统一高效的运作机制。为加快解决各项问题,满足工业化、现代化和深广融入国际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简洁高效的机制。2001年版宪法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原则,但这项原则却未能在宪法章节条款中得到充分一致的体现。宪法也未明确哪个机关行使执法权,哪个机关行使司法权,因此国家机关的角色、职能和相互关系也不明确。这些缺陷、不足给国家机关正确履行其角色、作用、职能和任务造成了障碍。河内国会代表阮廷权说:“1992年宪法全面革新了经济、文化、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于国家机构,基本上沿袭此前宪法的模式。所以革新国家机构要确定最基本的方向。我们要懂得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和国家机构在履行立法、执法和司法三种权力上的分工与配合。我们要明确体现这一点 ”。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92年宪法已经较为充分地规定了人权、公民的基本和自由权利,符合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法则和国际条约。不过,实践表明,1992年宪法的一些规定仍未科学、正确的体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为补充、修改,要明确人权与公民权。公民权应由国会立法规定,而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应由宪法规定,旨在建设、巩固全民大团结力量,发挥每个人和每个集体的力量,保障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修宪要明确指出制度本质的 三个基本属性,即社会主义性、人民性和法制性,要确立并不断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以及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享有的国家权力只能建立在民族大团结基础上。前国会法律委员会主任武德遣说:“1992年宪法第二条提到,所有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其基础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阶级联盟。我建议修改这个词组,改成以民族大团结力量为基础。因为党已经确定建设民族大团结力量是一项战略性任务。民族大团结力量提法更具有包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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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济制度,许多专家认为,宪法修改草案应修改、补充有关保障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组织形式和分配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目标及方向、政策得以实现的规定。

        1992年宪法是自1945年国家独立后越南颁布的第四部宪法。本次补充修改是继续及时体制化越共十一大通过的各项重大主张、政策,为国家的发展创造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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