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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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Lu Ming Chung先生,出生日期:1965年;地址:中国台湾新北市土城区日新里024坎中华路一段187/6F号。

2020年5月12日,我院一审根据原告阮氏雪(Nguyễn Thị Tuyết)女士,出生日期:1989年,地址:越南西宁省新边县盛北乡宝边村4号居民区,的请求,根据于2020年3月30日签发的21/2020/QĐXXST-HNGĐ号案件开庭判处决定,公开开庭判处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的30/2019/TLST-HNGĐ号离婚案,并作出16/2020/HNGĐ-ST号判决书,其内容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阮氏雪女士对Lu Ming Chung先生的起诉请求。

2. 准许阮氏雪女士与Lu Ming Chung先生离婚。

3.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债务:根据阮氏雪女士的话,阮氏雪女士和Lu Ming Chung先生没有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4. 关于司法委托费、案件受理费:阮氏雪女士有责任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5月20日签发的0000929号发票及2019年3月12日签发的0000857号发票缴纳。

5. 当事人有权向越南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如下:

阮氏雪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合法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

Lu Ming Chu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在大众媒体发表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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