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2018年5月21日受理的原告阮氏惠(Nguyễn Thị Huệ)与被告WU JUI – LANG的离婚案作出33/2018/HNGĐ-ST号初审判决如下:
根据《越南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和第56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案件受理费、法院费法令第27条第8款规定。
- 接受阮氏惠(Nguyễn Thị Huệ)女士的请求。
- 准许阮氏惠与WU JUI – LANG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WU JUI – LANG先生正在抚养2004年8月31日出生的孩子ÙA HAO SỊNH, 阮氏惠没有提出要求。
- 关于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没有提出要求。
- 司法信托费由阮氏惠预付。
-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阮氏惠支付。
- 阮氏惠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 WU JUI – LA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