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2018年4月12日受理的原告VINAPACK股份公司与被告XIN YU HAI MEI 矿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07/2018/KDTM-ST号初审判决如下:
1. 买方VINAPACK股份公司与卖方XIN YU HAI MEI MINING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签署的XYHM-1112号买卖合同无效。
2. 上述2014年11月12日签署的无效的XYHM-1112号买卖合同造成的后果不予判决,因为,VINAPACK股份公司没有提出要求。
3.要求中国银行胡志明市分行(现为中银香港胡志明市分行)和受益银行关联方南洋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返还VINAPACK股份公司已缴纳的押柜费近3.4万美元(按初审时美元汇率换算为7.6亿多越盾),这笔金额用于确保支付序号LC5110314000131。VINAPACK股份公司有权要求上述承担义务者之一履行所有义务。
4. 驳回取消2014年12月5日签署的序号LC5110314000131的诉讼要求。自执行方提出要求起,若被执行方不执行或不充分执行案件判决,那么按照2015年版《民事法》第468条第2款的规定,每个月须支付未执行金额对应的利息。
5. 商业案件初审受理费:
5.1. XIN YU HAI MEI 矿业有限公司须支付近3449万越盾,并返还VINAPACK股份公司1941万越盾。这是该公司预付的平定省民事案件执行局于2015年11月11日和2月28日分别签发的07781号及0009486号收据上的金额。
5.2. 中国银行胡志明市分行(现为中银香港胡志明市分行)须支付受理费300万越盾。
5.3. 司法信托费,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国家对外频道发布通知费为1749多万越盾由VINAPACK股份公司支付。
6. XIN YU HAI MEI 矿业有限公司和关联方南洋商业银行上海分行有权在2018年4月12日依法判决之日起15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缺席被告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若期限过后一个月, XIN YU HAI MEI 矿业有限公司和关联方南洋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对本案不提出异议, 则判决书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