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郭氏妙女士与 Ko Hung Jui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当事人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同时也不要求我院判处,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 关于上诉权: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郭氏妙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Ko Hung Jui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合法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
此外,判决书还宣判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司法委托费用和案件一审费用。
注意:如果被告有上诉,被告的上诉应送交越南越南薄辽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薄辽省薄辽市1坊7里阮必成路08号(Số 08, đường Nguyễn Tất Thành, khóm 7, phường 1, thành phố Bạc Liêu, tỉnh Bạc Liêu, Việt Nam),电话号码: (02913.823.878)。
如果Ko Hung Jui先生自发布通知之日起01个月内不上诉,该判决将具有法律效力。
(附于 2021 年 9 月 23日婚姻家庭一审判决第 13/2021/HNGĐ-ST 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