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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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Yang Chao Ling 先生(出生日期:1940年3月17日,地址:中国台湾台南市南区竹奎里008邻坚康路1段133巷102号,我院一审已经开庭审理原告陈氏华(Trần Thị Hoa)女士与被告 Yang Chao Ling 先生的离婚案并作出以下判决:

依据越南《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8款;并就此案做出2021年4月19日的第31/2021/HNGĐ-ST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1,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陈氏华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陈氏华女士与 Yang Chao Ling 先生离婚。

2,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陈氏华的话,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3,关于司法委托、通知发布相关费用:陈氏华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委托费,而陈氏华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5月06日签发的第0001288号发票预交。陈氏华已缴费。

4,关于一审费用:陈氏华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费,而陈氏华女士已经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2月03日签发的第0001226号发票预交。陈氏华已缴费。

5,此案当事人有权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期限为:

陈氏华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合法张贴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Yang Chao Li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合法张贴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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