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院决定接受原告阮氏乔眉女士的离婚提请。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乔眉女士与 Yu Chin Sheng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阮氏乔眉女士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如果未来发生关于此问题的争议,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请解决。
2,关于案件一审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
- 案件一审费用:阮氏乔眉女士要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6月3日签发的000024号发票缴纳。阮氏乔眉女士已经上缴。
- 诉讼费用:阮氏乔眉女士要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8月5日签发的0004382号发票缴纳。
- 其他诉讼费用:阮氏乔眉女士有义务支付发表此案相关通知的费用。阮氏乔眉女士已经上缴。
3,我院已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阮氏乔眉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Yu Chin Sheng 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起上诉,以申请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第二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