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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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FANG, XIBAO 先生,出生日期:1972年01月25日;国籍:中国;居住地址:中国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新河村26组08号。

我院就2020年03月20日受理的原告阮氏艳香(NGUYEN THI DIEM HUONG),出生日期:1994年;国籍:越南;地址:永隆省平新县新城乡新立村5组87号与FANG, XIBAO 先生的离婚案作出17/2020/HNGĐ-ST 号初审判决如下:

依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14年版的《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27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关于受理费、法院费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决议第27条第5款;

- 婚姻关系:接受阮氏艳香女士的请求,准许阮氏艳香与FANG, XIBAO 先生离婚。

- 关于本案受理费:阮氏艳香必须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受理费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04月01日的1286号发票交付。

此外,我院也就此案一审费用、国际司法协助费用做出判决。

-上诉权:阮氏艳香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FANG, XIBAO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12个月内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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