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名义
平顺省人民法院
- 初审法庭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包括:
审判长:陈氏映雪
人民陪审员:
1.张永琪先生
2.阮友乐先生
- 初审法庭书记员:平顺省人民法院书记员陈秋翠
- 平顺省人民检察院代表:检察员范氏清水
2020年1月16日,根据2019年12月10日初审案件的10a/2019/QĐXXST -HNGĐ号决定;2019年12月26日推迟开庭的07/2019/QĐ-ST号决定,平顺省人民法院在其总部公开初审于2018年12月26日受理的49/2018/TLST-HNGĐ号离婚纠纷案。当事人为:
1. 原告:阮氏历(Nguyễn Thị Lịch),生于1982年;
地址:平顺省北平县垒江乡273号。
2. 被告:Hsieh Chun Hsiang,生于1971年,国籍:中国台湾;
地址:台湾桃园市八德区瑞祥里021邻永忠路7/20号。
(Hsieh Chun Hsiang第二次无理由缺庭)
案件内容:
在离婚申请书中,阮氏历写道:
阮氏历和Hsieh Chun Hsiang于2012年自愿结婚。阮氏历和Hsieh Chun Hsiang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2月25日获得平顺省人民委员会签发第03/2012卷第414/2012号结婚证。婚后约两、三个月,Hsieh Chun Hsiang经常到越南,后回台湾。但至2014年,Hsieh Chun Hsiang不再到越南,并与阮氏历没有任何联系。如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结婚的目的未达到,因此阮氏历向平顺省人民法院提出与Hsieh Chun Hsiang离婚的请求。
- 关于婚姻关系:请求平顺省人民法院准许阮氏历与Hsieh Chun Hsiang离婚。
- 关于婚生子:无。
- 共同财产:无,没有提出要求。
- 共同债务:阮氏历与Hsieh Chun Hsiang没有共同债务。
* 对于Hsieh Chun Hsiang,平顺省人民法院对台湾境内主管机构实施了一次司法授权,以依照越南法律规定向Hsieh Chun Hsiang 送达法律文书,并获取证词。但根据司法部2019年7月18日的2209/BTP-PLQT号官方信函内容,因地址不准确,台湾主管机构未能获取成功。在2019年8月2日平顺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获取证词的记录中,阮氏历强调除了结婚证上写明的台湾桃园市八德区瑞祥里021邻永忠路7/20号的地址外,她不知道Hsieh Chun Hsiang先生的任何地址。因此,本院依照越南法律规定发出开庭时间通知书。但直至现在,Hsieh Chun Hsiang 仍未向平顺省人民法院送达表达其意见的文书并缺庭。
初审法庭上:
原告有不出庭申请书;被告第二次无理由缺庭。
平顺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发表意见:审判长、审判委员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建议审判委员会依据《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1款,第56条,第123条第2款,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接受阮氏历女士的离婚申请。因阮氏历称双方无婚生子、无共同财产和债务,所以没有解决。
法院认定:
经研究法庭上查明的案件相关资料、证据、当事人的证词以及检察院代表的意见,审判委员会认为:
【1】 关于诉讼手续:原告阮氏历有不出庭申请书;本院已实施了司法授权并依照越南法律规定向Hsieh Chun Hsiang 送达法律文书和开庭时间通知书。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款,第228条,第477条第6款c项规定,审判委员会在阮氏历女士和Hsieh Chun Hsiang先生缺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2】 内容:
【2.1】婚姻关系:阮氏历与Hsieh Chun Hsiang结婚并根据2012年12月25日第03/2012卷第414/2012号结婚证在平顺省人民委员会进行登记,所以婚姻是合法的。
阮氏历称,婚后约两、三个月,Hsieh Chun Hsiang经常到越南,后回台湾。但至2014年,Hsieh Chun Hsiang不再到越南,并与阮氏历没有任何联系。如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结婚的目的未达到,因此阮氏历向平顺省人民法院提出与Hsieh Chun Hsiang离婚的请求。
对于Hsieh Chun Hsiang,平顺省人民法院对台湾境内主管机构实施了一次司法授权,以依照越南法律规定向Hsieh Chun Hsiang 送达法律文书,并获取证词。但因地址不准确,台湾主管机构未能实施司法授权且未成功获取证词。因此,平顺人民法院依照越南法律规定发出开庭时间通知书。但直至现在,Hsieh Chun Hsiang 仍未向平顺省人民法院送达表达其意见的文书并缺庭。
审判委员会认为,Hsieh Chun Hsiang与阮氏历失去了联系,双方没有互相关心照顾,婚姻目的未达成。为了给阮氏历女士稳定生活创造条件,因此,接受阮氏历对与Hsieh Chun Hsiang离婚的请求。
【2.2】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债务:阮氏历称没有,Hsieh Chun Hsiang没有送达表达其意见的文书,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3】关于初审受理费:阮氏历为原告,所以必须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承担家庭婚姻案件初审受理费。
【4】诉讼费用:阮氏历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
决定:
依照: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款,第37条,第147条第4款,第154条,第227条第2款,第228条,第477条第6款c项;
- 《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23条第2款,第127条第1款;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关于受理费、法院费减免和管理规定的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项。
判决如下:接受阮氏历的请求。
1. 准许阮氏历与Hsieh Chun Hsiang离婚。
2. 关于本案受理费:阮氏历必须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300000越盾,受理费从根据平顺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8年12月12日的0025736号发票预付的300000越盾受理费中扣除。阮氏历已支付了全部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用。
3. 诉讼费用:
- 阮氏历必须根据平顺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03月01日的0027622号发票支付民事司法授权费用。阮氏历已支付了全部民事司法授权费用。
- 阮氏历必须支付司法授权文书翻译费用。阮氏历已支付了全部司法授权文书翻译费用。
- 阮氏历必须支付刊登法院通知费用。阮氏历已支付全部刊登法院通知费用。
4. 原告阮氏历可在判决之日起15日内上诉。被告Hsieh Chun Hsiang可在判决之日起1个月内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