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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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WORLD) - 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TU FU YUAN 先生,出生日期:1979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新北市永和区智光里006坎智光路107/4号。

我院就2019年12月12日受理的原告武氏金玉(VÕ THỊ KIM NGỌC),出生日期:1991年,居住地址:后江省周城县六岔路口镇东顺村与被告 TU FU YUAN 的离婚案作出103/2019/HNGĐ-ST号初审判决如下:

- 接受武氏金玉女士的请求。

- 准许武氏金玉与 TU FU YUAN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武氏金玉女士(VÕ THỊ KIM NGỌC)有权抚养其子武氏宝宣(VÕ THỊ BẢO TUYÊN)、女、2011年1月21日生。TU FU YUAN 先生不给养,但有探望其子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阻止。

- 关于共同财产、债务:武氏金玉女士说没有,没有提出要求。

- 此外,我院也就此案一审费用、国际司法协助费用、在越南之声VOV5刊登法院通知费用做出判决,由武氏金玉女士按规定支付。

-上诉权:武氏金玉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TU FU YUA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TU FU YUAN 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后江省位清市5坊武文杰路11A号省。

若本通知在大众媒体发表之日起1个月内,TU FU YUAN 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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