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家一向重视民族政策,特别是保障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关心照顾并为各族同胞发展及享受法律承认的权利创造最便利的条件。
关于民族平等的法律
越南不同时期的宪法都承认并肯定各民族平等权。将人权、公民权制度提升至新高度的2013年版也是最新版的《宪法》关于各民族平等权的部分写道:“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在越南生活的各个民族的统一国家。各民族平等、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发展”。《宪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煽动分裂的行为。按照《宪法》精神,越南国家实行全面的发展政策,为所有少数民族发挥内力,与国家共同发展创造条件。
《宪法》关于确保各民族平等的原则贯穿于越南法律体系,在多个法律文件中得到具体规定。
此外,法律关于民族平等权的规定还通过越南国会专设的,负责研究民族问题并向国会建言献策,监督民族政策、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民族委员会得到具体落实。越南政府也专设部级民族委员会,专门负责民族工作。
在越南,少数民族公民也有权参加政治系统,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工作,自荐竞选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因此,国会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一直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近4届国会的少数民族代表比例为15.6%至17.3%,高于少数民族占总人口14.3%的比例。
优先帮扶少数民族同胞发展经济社会
过去期间,越南国家实施多项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同胞行使平等权,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逐步缩小各民族发展差距。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122号行动计划,政府2008年通过的关于可持续减贫的30a号决议,关于发展特别贫困乡份经济社会的135号计划,关于优先投资基础设施、解决生产用地及宅基地问题的132号决定,关于向贫困少数民族同胞提供生产用地、宅基地及生产和生活基本需求的134号决定等文件。政府也制定了向贫困户提供住房帮助的政策,优先培训、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等。
凭借上述优先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情况明显改善。目前,少数民族贫困户占全国贫困户的比例已降至5.97%。少数民族同胞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确保少数民族保健工作良好开展的基础设施得到投资修建。目前,所有乡份都建有医疗站并配备医务人员,所有县份都建有医疗中心并配备医生,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比例降至25%以下。以前曾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肆虐的疾病最近已经被消灭。
少数民族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归属公民权、政治权,并受到越南法律保护。实际上,少数民族同胞越来越享有便利条件实现所有方面的发展,为越南国家共同事业做出贡献。这就是证明越南保障并促进少数民族权利乃至人权的具体证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