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依照法律程序起草结社法时,有意见认为,越南对结社自由权有所“顾虑”,因为虽然制定结社法的设想早就有了,但至今仍处于“起草”阶段。其他意见则认为,应该为社会设立“公民空间”,同时无需“管控”社会中的所有社团。最近,以“ ‘民主、人权、公民社会’之名开展活动,背后暗藏‘民主兄弟会’真正目的” 的阮文台及其同案犯一案开庭审理后,又有少数意见重提越南结社权及言论自由权问题。
在越南“公民空间”得到保障
实际上,社会的“公民空间”在越南一直存在。尽管关于结社权的法律尚未颁布施行,但越南社会中已经有很多民事社团在开展活动。截至2017年,越南有6.8万个社团,分别在人道主义、慈善活动、教育培训服务供应、保健、体育、环保等领域活动。至今,个人、组织成立社团并没有受到任何阻碍,其活动也不受管控、限制,除非违反法律。
法律方面,结社权是越南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写入越南国会历次通过的宪法。
1946年版《宪法》第10条明文规定,越南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在国内外居留和来往自由权等。
1959年版《宪法》第25条写道:“越南民主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和示威等自由权。国家为公民享有上述权利保障必要的物质条件。”
1980年版《宪法》第67条规定:“公民享有符合社会主义和人民大众利益的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及示威自由权。国家为公民行使上述权利提供所需的物质条件。任何人都不得利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
1992年版《宪法》第69条规定:“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知情权、集会权、结社权和示威权。”
2013年版《宪法》第2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信息获取权、集会权、结社权和示威权。行使上述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
利用结社自由权从事颠覆国家活动是违法行为
越南之所以有大量社团、组织、协会等,是因为越南国家努力保障并充分发挥公民所有正当权利,其中包括按照越南作为缔约国的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精神实施结社权。
《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但是,第22条第2款也规定:“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限制”。
被国际公约视作人的基本权利的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也得到越南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障。越南《刑法》对侵犯公民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权罪有详细规定。
显而易见,若结社活动妨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自由权,那么就不得随意结社。越南宪法和法律尊重结社权。结社活动若真正面向人类和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会被限制。不过,成立独立组织,使之成为越南政治体系中各个组织的反对势力,这一做法本身就与人民利益背道而驰,违反越南法律和国际法。越南当然不会容许。
被吹捧为“政治活动人士”、“良心犯”的一些个人,其实却是违法者,正被越南法庭依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公开审理。越南法院审理这些违法人员,并不是侵犯人权,反而是确保“法律至上”。声称越南侵犯人权明显是歪曲越南在法律和实践两个方面已经和正在良好保障结社权的现实情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