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14届国会4次会议21日上午在河内讨论《反腐败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至关重要的法律草案,影响政治、生活、社会各方面。
国会代表一致同意现行的《反腐败法》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颁布《反腐败法修正案》以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果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有义务申报财产的对象,许多国会代表认为,首先要维持须申报财产、收入对象的范围或合理缩小,集中于在中央、地方及腐败高发部门担任重要职务的对象,以保障有效监督。
增加对监察和审计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这些机构没有发现腐败行为,而腐败行为又在日后被其他权责部门发现的话,应予追究。上述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后就逐步将须申报财产、收入的对象扩大到所有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党员,并在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予以公开,让人民监督。
关于扩大该法调整范围,河南省国会代表陈必世说: “我同意将该法草案的调整范围扩大到非国有部门,因为,非国有部门也出现了腐败现象且十分复杂,难以管控。将该法草案的调整范围扩大到非国有部门符合国际惯例,具体是越南所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对私营部门反腐败做了具体规定。”
许多国会代表认为,腐败行为一般发生时间较长。大部分贪腐财产被这些贪腐分子挥霍掉了,或转为其他形式,因此,很难追回。
关于有效处理贪腐财产,北件省国会代表阮氏水说: “贪腐是特殊罪行,因此,若没有超出一般法律框架的特别诉讼程序的话,就不能处理。就连被视为建立了有效反腐模式的国家也不指望百分之百追回涉贪腐财产。因此,在无法解释财产合法来源的情况下要采取惩处措施,早日划分和发现,增加追回财产的可能性。追回财产要通过公开、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要通过法庭判决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追讨。”
国会代表还建议加强对领导干部队伍的守法意识宣传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