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2020年7月28日受理的原告范怀恨(Phạm Hoài Hận)女士与被告Mun Chee Kien先生的离婚案作出48/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范怀恨女士与Mun Chee Kien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信托费:2019年5月10日和2019年7月11日,范怀恨已向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支付,发票号码0000922和0000983。
- 范怀恨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 Mun Chee Kien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Mun Chee Kien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