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2020年4月15日受理的原告黎氏玲(Lê Thị Linh)女士与被告Huang Ming Fu 先生的离婚案作出12/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黎氏玲女士与Huang Ming Fu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信托费:2019年5月6日,黎氏玲已向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支付,发票号码0000918和0000917。
- 黎氏玲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 Huang Ming Fu 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Huang Ming Fu 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