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就2020年7月28日受理的原告茶氏艳香(Trà Thị Diễm Hương)女士与被告Chen, Ming - Li先生的离婚案作出49/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茶氏艳香女士与Chen, Ming - Li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信托费:2019年7月15日和2019年8月23日,茶氏艳香已向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支付,发票号码0000993和0001050。
- 茶氏艳香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 Chen, Ming - Li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Chen, Ming - Li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