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陈氏宝珍(Trần Thị Bảo Trân)女士与Lee Ming Tai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无
3. 共同财产:陈氏宝珍(Trần Thị Bảo Trân)女士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4. 陈氏宝珍(Trần Thị Bảo Trân)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Lee Ming Tai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西宁省西宁市宁山坊宁盛区陈富路80号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总部。电话号码:02763. 820.538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Lee Ming Tai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
5. 西宁省人民法院也通知根据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费和司法委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