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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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CHIU,YEN-CHING先生,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桃园县八德区高城坊014坎高城二街22/6号:

我院于2019年1月7日根据原告陈氏艳珠(Trần Thị Diễm Châu)女士,出生日期:1987年、地址:西宁省杨明珠县海枣乡宁兴一号村的申请,开庭初审原告陈氏艳珠女士与被告CHIU,YEN-CHING先生的离婚案。

当天,我院就此案做出序号01/2019/HNGĐ-ST的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受理陈氏艳珠女士的起诉申请。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陈氏艳珠女士与CHIU,YEN-CHING先生离婚。

2. 关于上诉权:陈氏艳珠女士有权在判决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送到其手上或公开发表的15天内提起上诉。CHIU,YEN-CHI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规定合法送达或公开发表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

3. 此外,我院也依照法律规定就司法委托费、案件受理费做出判决。

备注:被告提起上诉时要直接到我院提交,或给我院寄来上诉申请书。我院地址:越南西宁省西宁市宁山坊宁中街区陈富路80号西宁省人民法院办公楼。

本通告发表1个月内,CHIU,YEN-CHING先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就依法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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