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从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原告武明世(Võ Minh Thế)先生申请,受理他与被告FAN CHIN HSIANG女士的序号33/2018/TLST-HNGĐ的离婚案。
我院将于越南时间2019年2月22日8时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视证据提交、接收及公布工作,同时进行和解;并将于2019年3月7日8时召开第二次会议,再次进行审视与和解。
我院将于2019年3月25日8时第一次开庭判处此案,并于2019年4月10日8时第二次开庭判处。
开会及开庭地点:越南西宁省西宁市宁山坊宁中街区陈富路80号西宁省人民法院办公楼。
在本通告发表之日起的15天内,FAN CHIN HSIANG女士要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交对原告武明世先生要求的意见及相关资料、证据和要求。若需要延期,FAN CHIN HSIANG女士要向我院提交延期申请书,阐明其理由,供我院审议。在上述期限内,若FAN CHIN HSIANG女士没有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交对原告要求的意见,我院将根据现有资料和证据依照越南法律规定处理。
回复文件要有越南驻中国台湾外交代表机构的证实,并寄给我院,收信地址:越南西宁省西宁市宁山坊宁中街区陈富路80号西宁省人民法院办公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