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省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武氏秋云(Võ Thị Thu Vân)女士,出生日期:1985年,地址:西宁省鹅油县锦江乡锦胜村提起的离婚申请开庭审理,在2017年12月28日初审案件的71/2017/HNGĐ-ST号判决如下:
1.准许武氏秋云(Võ Thị Thu Vân)女士与Lin Yang Shan先生离婚。
2.上诉权:武氏秋云(Võ Thị Thu Vân)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Lin Yang Sha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本次初审还对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和司法信托费进行宣告。
若有上诉,请寄去西宁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西宁省西宁市宁山坊宁中街区陈富路80号西宁省人民法院;电话号码:(+84)02763.820.538。